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育教学监控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育教学过程评价,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以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我院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评的基本依据是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考核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考评的对象为我院全体专、兼职教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学管理干部、系(部)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教育教学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院考评委”);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教学管理干部、学科带头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系(部)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系(部)考评委”),系(部)考评委在院考评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院考评委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系(部)考评委成员由各系(部)民主推荐,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六条 考评委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考评机构,其工作必须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 院考评委负责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评办法的修订;教育教学过程的检查、督导和评价以及系(部)考评委对教师考评结果的确认;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系(部)考评委负责组织和落实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考评工作,完成院考评委交办的有关教师考评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 院、系(部)考评委委托有关处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考评资料的采集和管理,相关处室及指定人员要认真、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考评资料。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十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评指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评指标包括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纪律;课时量;教育教学质量;教科研及其它五个方面。具体内容以我院《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化考评细则》为准。
第四章 原则和方法
第十二条 教师教育教学考评工作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考评工作必须坚持综合考评,以工作业绩为主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的原则;坚持过程性与终结性考评相结合,以过程性考评为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权重及方法:
一、师德师风(10分):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为依据,不违法者得满分,违反者本项不得分。
二、教育教学纪律(20分):包括授课出勤、集体活动和违纪情况三个方面。
三、课时量(30分):以教师学年授课课时为依据。
四、教育教学质量(30分):包括教案、教学进度、作业批改、教学评议等。
五、教科研及其它(10分):包括教研成果、教学辅助工作和比赛活动等。
第五章 考评程序与时间
第十五条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教师述职。参与年度考评的教师,必须在学年度结束时,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从德、勤、能、绩等方面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根据学院安排,在系(部)全体教师大会上述职,接受民主评议。
二、学生评议。
三、考评委委员评议。
四、相关处室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考评资料,并报送系(部)考评委统一汇总,系(部)考评委负责核算所属教师的年度考评成绩。
五、院考评委负责审核认定各系(部)考评委报送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每年九月份为上一学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评成绩集中汇总阶段。
第六章 结果复议与认定
第十七条 院考评委将审核认定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向全体教职员工公示一周,并及时受理教师的有关质询。
第十八条 教师年度考评结果公示后,被考评教师对其考核结果存有疑问,可在一周内向院考评委申请复议,院考评委复查后及时做出解释或修正。
第十九条 教师年度考核等级的数额及认定,按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考评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名。
第二十条 教师年度考核总分低于60分者,本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考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