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室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开展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qy966千亿国际官方网站实训(验)室隐患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逐级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学院全体师生参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及时纠正、改正、实验室安全隐患,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室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隐患举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qy966千亿国际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举报和奖励工作遵循“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
第四条 各部门、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举报实验室安全相关安全事故或存在的事故隐患。两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所监管实验室安全举报部门、人员进行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办理程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学院部门举报电话、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学院地址: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海河街766号,邮政编码730207。
1.保卫科:0931-8253896
2.办公室:0931-8250998/6839066
3.实训信息中心:0931-6839329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学院官方网站信箱及通信地址予以举报。https://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实验室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属于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二)举报事项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线索的。
(三)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对外公示,且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四)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和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对不属于本二级学院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十条 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举报事项,由事故发生二级学院由该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织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涉及人员伤亡的举报事项,根据举报反映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等级,由该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提请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通知上级部门提请行政行业和属地相关部门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谎报瞒报事故,应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统计,并依法从重处罚。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形成核查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
第十一条 学院两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一般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的举报件,应在7日内办结。事故类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应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由受理举报的部门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三章 举报奖励流程第
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举报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同时应当加强举报奖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学院审计、纪检、财务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发放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在60日内,提供辨识身份的材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奖金发放单位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60日。
第十四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领取奖金。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故意制造举报事项,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企业,否则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以及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十九条 学院两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加大实验室安全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举报宣传,提高实验室安全举报奖励政策的公众知晓率。
第二十条 学院两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应将国家、省、市有关实验室安全举报奖励的办法和奖励标准,列入新上岗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实训(验)室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本部门员工积极向本二级学院举报实训(验)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实验室安全违法行为,形成实验室安全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实验室安全举报培训情况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公示牌、实验室安全举报奖励公告牌纳入督导检查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qy966千亿国际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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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