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 号文件要求,为了实训教学的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有效地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学校管辖范围内的科研和教学实验场所
二、原则与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消除隐患等于消除事故”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各级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三、安全事故分级(共6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
(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司法机关、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人员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方式
(一)教职工处理方式
1.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2.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3.关闭实验室;
4.赔偿经济损失、减发校内岗位津贴、扣除年度绩效;
5.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晋升职务、职称、职级资格;
6.减少招生名额或者暂停招生资格;
7.暂停实验材料采购、财务报销等业务;
8.扣除校内下拨的相关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资格;
9.移送司法机关。
(二)学生处理方式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减发奖学金;
3.不得参评奖学金、延迟毕业答辩等;
4.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使用。有争议问题,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协调、解释。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五、处理方式的权限
(一)处理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由党委保卫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执行。
(二) 处理方式为行政纪律处罚的,被处理者为教职工,由学校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被处理者为学生,由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执行。
(三) 处理方式为经济处罚的,由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职能部门会同被处理者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执行。
(四) 处理方式为其他处理方式的,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处、教务处、教学督导处、财务处、党委组织部、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会同被处理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
六、其他说明
(一)发生国家保密科研信息泄密、环境污染等由司法机关、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其他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等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参照校内相应级别的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
(二)经过调查,确因职能部门领导或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及时传达、部署落实上级部门、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通知、指令等,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处理办法。
(三)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四)对于拒绝承担经济赔偿的处理对象,学校有权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
(五)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因迟报、瞒报等行为,致使伤害或损失扩大,应按照相应处理标准从重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六)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实验室管理人员尽职守责,实验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的,对相关人员处理方式采取“一事一议”,从轻或免于处罚。
七、附则
(一) 各二级单位及下属机构以本办法为基础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施办法。
(二) 联培生、进修生、合作科研者等非本校师生在在我校开展实验前,须签订实验室安全协议,处理方式按协议约定要求执行。
(三) 未尽事项,参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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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