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 号文件要求,实现实验室精细化管理工作模式,提高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源,是指与我院实验室相关的,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因素。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根据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全院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按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本学院审核确认。实验场所(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学院确认,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将实验室分为化学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三种形式。
第十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类药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涉及微生物、实验动物以及基因工程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学院暂时未涉及)
第十二条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类实验室。(学院暂时未涉及)。
第十三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引起的绞、碾、割、切、烫伤等伤害。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该类设备自身,如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材料失效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机械损伤、烫伤等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检验,从获得生产许可的正规商家购买设备。
第十五条不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水、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
第十六条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院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对其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章风险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病原微生物;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4.压力容器;5.起重机械;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第十九条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药品库房、活体实验动物房、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废弃化学药品暂存库房;存在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转基因生物、放射性物品、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实验室,存在有毒及易燃气体钢瓶、大型特种设备、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使用高毒农药、剧毒药品的实验室。
(二)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机械类、电子实验室如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使用烘箱、马弗炉等加热设备、使用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全天候不断电设备和不间断电源、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
(三)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四)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学院审核确认,其中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积极落实“学院-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责任制,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及其实验场所(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学院主管实训室、安全的院领导及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保卫处负责组织督查组实施学校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查须对照《甘肃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中要求的化学、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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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