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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甘科成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3-12-20    作者:     来源:     点击:

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甘科成规〔2022〕2号

第一条 为完善全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自愿的原则,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实行网上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和软科学类。 基础理论类: 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 应用技术类: 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市、州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 软科学类: 执行省科技厅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省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市、州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省科技厅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厅予以登记: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三) 省级行业行政部门和市、州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经济效益的;

2. 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3. 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4. 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SCI、EI收录1篇以上,或被《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2篇以上,或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各类核心期刊论文(含遴选)收录3篇以上的。

(四)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省科技厅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上述条件(三)外,对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

(五)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登记系统中上传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类:任务书(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告、结题通知表(单),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三)软科学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取得评价证明后6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成人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各市、州科技局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成果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7年4月21日发布的《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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